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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使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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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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