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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
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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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一)未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的;(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管理报告或者验收材料的;(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办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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