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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保险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2024-11-28
离婚时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的保单也需要进行处理。然而,由于保险单可能包括人寿保险、车险或财产保险,因此在离婚时这些保险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中的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一部分,则可以视为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根据《保险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支付人身保险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想要解除合同并退保,他们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另一方想要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则必须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如果受益人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孩子,同样可以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 对于车险,如果离婚后车辆的所有权没有变更,那么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双方可能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受让人也需要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否则将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如果离婚后受让人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那么受让人就不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金。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时,通常不会出现拒赔的情况。然而,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双方就需要特别注意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以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里提到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指:财产保险因为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因此,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费为多少,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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