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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哺乳期到期的劳动合同会自动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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