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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人有: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次,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月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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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所单位或者未住所居民委员、外祖父母、母所单位或者未住所居民委员孩监护权律规定参考《华民共民通则》第十六条未父母未监护未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监护能力由列员监护能力担任监护、第二款规定监护由未父:()祖父母、村民委员同意担任监护争议由未父;(二)兄、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父、村民委员近亲属指定指定服提起诉讼由民院裁决没第款、姐;(三)关系密切其亲属、母所单位或者未住所居民委员
未成年人报警不需要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场,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讯问和审判过程中,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应交给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阅读或向他宣读。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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