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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权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
女方: 男方: 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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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的事项: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一般来说,父母可以先协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果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法官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是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在实践中,孩子的年龄和目前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抚养权的归属有很大影响。具体来说:(1)两岁以下儿童的抚养权一般属于母亲,除非母亲有极其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2)两岁至八岁儿童的抚养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较多,综合考虑目前双方的生活、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因素;(3)八岁以上儿童的抚养权归属主要取决于儿童的意见,儿童表示愿意与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给谁。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对于六岁以上的儿童,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也会参考儿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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