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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规定路线、...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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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三)吊销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查询,并在录入系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登记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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