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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条应以公司名义开具 会计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会计个人偿还,和公司无关。希望我的回答会让你满意...
有效欠条一般需要注明以下内容: 1、债权人和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2、欠款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3、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 4、具体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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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我和丈夫均系老年再婚,膝下各有儿女。再婚时,他曾说,如果他先我而去,我们居住的一套住宅归我继承。没想到,还未及立遗嘱,丈夫突然急病住院,我赶紧草拟了一份内容为丈夫与我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归我继承的遗嘱,并和两个邻居一起赶到医院,由邻居将遗嘱给丈夫读了一遍,并让丈夫在遗嘱上签了名。由于丈夫已处弥留之际,一直没有开口说话,第二天便去世了。其后,丈夫的儿女就对遗嘱提出质疑,认为我写的遗嘱无效。请问,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律师解读:遗嘱从形式上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你丈夫仅仅在遗嘱上签名,因此,你所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你所述遗嘱非你丈夫请人代为书写,因此也不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你所述遗嘱由你自拟,当然也不是口头遗嘱。此外,你所述遗嘱显然也不符合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说,你来信所称之“遗嘱”,因不具备合法的外在形式,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你在丈夫弥留之际自拟遗嘱,遗嘱的内容也许与你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因为遗嘱的内容并不是你丈夫书写,也不是你丈夫口述,即便有两个与你们没有利害关系的邻居在场见证,即便有你丈夫弥留之际的一个签名,也不足以证明所述遗嘱系你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你在丈夫弥留之际自拟的代书遗嘱,不能视为你丈夫立的遗嘱。既然你丈夫没有立遗嘱,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你丈夫的遗产应由你和你丈夫的儿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离婚,私下拟订离婚协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而也不可能生效。 另外。还要补充下。如果你们双方没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划分达成协议,那么即使一起去民政办理也不可以协议离婚而是应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合同书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合同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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