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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

2022-08-08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条规定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使得相较于其他各国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具有十足的中国特色。当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订立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在解释上不存在悖论,悖论只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即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情形。分歧在于如何理解“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约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还包含人身权。因此,“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是指委托人可以享有包括人身权在内的整个著作权,还是指委托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理解成委托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即委托人通过合同受让了著作财产权;二是将“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理解成委托人享有全部的著作权,即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原始取得了著作权。下文将分别对这两种解释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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