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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呆了三年可以不用服刑吗?

2022-10-19
对于刑事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减轻刑罚处罚,也就是减刑问题,《刑法》第四章第二节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符合其中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或者应当减刑的。同时,减刑也必须按照其中的规定执行。对于减刑的条件,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二款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看守所一年后,进入监狱服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是能够减刑的,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一年零九个月(21个月)时间。而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包括在看守所羁押的一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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