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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一般有标题,正文,落款这三个部分组成,具体的书写规范如下: (1)标题: 标题一般写在正文的上方中间位置,字体比正文稍大一号。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写“收条”或“收据”。另一种是将正文前三个字作为标题,如“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等。 (2)正文: 正文要写明收到财物的具体信息,如数量、规格、收到时状态等情况。正文格式有两种。标题为“收条”或“收据”的正文需空两格写,标题为正文前三个字的就无需空两格了,要顶格写。 (3)落款: 落款一般在正文右下角,要求署上接收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姓名,有的也可署上交财物人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经手人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在姓名前署上“代收人:”字样。收款时间要求年、月、日都写,不能只写月、日。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在此类格式合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就当然有效,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乃至任何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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