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侵权职责。看护人尽有看护职责的,能够减轻其侵权职责。...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应正常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就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来进行赔偿,如果当事人一方为机动车且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则可以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至于对方是否购买了意外险,与事故赔偿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事故的赔偿不会产生影响。对于对方因负有事故责任而应承担的在事故中所造成的己方损失,如果符合意外险理赔条件的,则对方可以自行向承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XX
赔偿多少钱你们自行商量。给你分析一下职责主体。《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侵权职责。看护人尽有看护职责的,能够减轻其侵权职责。有财产的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花费。不够部分,由看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7人已浏览
849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4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