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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XX规定。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XX会同有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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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五)、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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