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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结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有: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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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决定机关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等待审查的嫌疑犯和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二)在发送信息时立即到达事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述。违反上述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科学调查,实际调查后解除审查强制措施,监禁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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