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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工伤复发的关联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2024-09-02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旧工伤复发的关联鉴定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6、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4R彩色照片;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7、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 8、属于老工伤人员申请鉴定的,需出具《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 (二)申请工伤旧伤复发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回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复查鉴定补材通知书》原件; 3、申请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穂府[2008]6号); (五)《关于广州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穂劳社工伤[2008]4号)。 (六)《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七)《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穗劳福〔1999〕1号)。 六、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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