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所谓起算日,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2、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关于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从何时起算,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但该问题关涉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至为重要。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如果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下述规定的,那是没有期限的。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另外一楼讲的是不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是中止、中断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0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