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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以及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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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二)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四)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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