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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进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另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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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不按用途使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并且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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