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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
对于索债而、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当注意,如刑法颁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冲突的,不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区别与之界限: 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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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1、主观要件不同: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2、客观行为不同: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拘留等。,包括对他人身体的强制性约束,以及间接约束,使他人无法或明显难以离开和逃避;绑架罪要求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应当是强制性的。3、法定性不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4、在实践中,不同的认定:行为人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说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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