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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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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违法行为有两类处罚标准,一个是行政案件,也就是治安案件的处罚标准,另一个是刑事案件标准。治安案件是不给立案的,治安案件只有受案,就是说无论什么案件都要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要注意治安和刑事案件两个标准划分只有我国有,其他国家没有,治安案件实际上是轻微违法,在国外没有行政处罚这一说,都是按刑事犯罪处理的。还有一些刑事案件是检察院立案的,一般都是贪污贿赂渎职案。
刑事案件不立案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一种是: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根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情况:没有犯罪事实:有可能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违法(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第二种情况: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包括:(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民事诉讼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最高院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院解释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解释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3、行政诉讼 (1)最高院解释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最高院解释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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