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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患有哮喘病不构成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
一方婚前患有哮喘病不构成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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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患有哮喘病不构成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方在结婚前患哮喘,婚姻无效的情况之一,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人民法院审理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就生效。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可以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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