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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
从物权取得与公示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物权公示行为。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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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转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转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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