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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对物业不满意的,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它需要住...
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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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如果业主与租户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业主也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价高,买房难,使得房屋租赁市场火热。房屋租赁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特别是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添置的物品该如何处理?下面,小区物权律师就详细讲解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添置物的处置问题,希望各位能从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的增添物如何处置的问题。此处所指增添物,是指在作为租赁房屋的建筑物上增加其他物件,形式上构成了动产于不动产的附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增添物的归属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1)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租用房屋所进行的添附,以侵权法处理;(2)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双方事先对添附物的处理做了明确的约定的,依其约定;(3)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但双方未对补偿做约定,且合同属正常终止,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第86条的规定处理;(4)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合同非正常终止的,应当以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处理。 或许你对这篇文章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如果有关更多的房屋租赁的问题,可以拨打18925587958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小区物权网)黎元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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