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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决发布后十天生效,十天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天起计算。生效的判决只能执行。根据拘留中心的做法,一般每月统一执行一到两次。因此,执行时间应为半个月至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处罚时,交付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被判处缓期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送交监狱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处罚前三个月内剩余刑期的,由拘留中心执行。
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有执行期限吗的问题的答案,现在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03月10日开始施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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