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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车站主体建筑物内的畅通,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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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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