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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法律中不存在着刑事侦查时间的概念,因为只要侦查机关立了案。理论上永远都可以侦查下去,直到破案为止(追诉时效是指犯罪未被发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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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法律中不存在着刑事侦查时间的概念,因为只要侦查机关立了案。理论上永远都可以侦查下去,直到破案为止(追诉时效是指犯罪未被发觉的前提)。 2、与之相关的一个时间概念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时间,即侦查机关最多只能羁押犯罪嫌疑人多久时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还不能破案,就应当解除羁押措施,或者放人,或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就公安机关而言,这个时间一般最长为七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报案后,由公安机关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要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案件立案制度的意见》,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核实的,立案审查期限不得超过7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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