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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放人,又没有提请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向相应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或向上一级的公安局、检察院举...
依据刑法的规定,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如果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处刑期的,当事人不再执行所判刑期,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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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放人,又没有提请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向相应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或向上一级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尽可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过37天,仍没有向法院提请批捕的,就是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属或辩护律师,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根据自身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六条纠正超期羁押的程序: (一)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二)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羁押期限超过了刑期表示为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的情况。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嫌疑人的权益,还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一般说来,超期羁押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事实依据的非人为故意超期的羁押,另一种是认为的,故意的超期羁押。 在我们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着超期羁押的现象,那对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该如何处置,有以下的办法: 1、若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处理案件而引起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决定,及时的改正。 2、若是因为公安机关里的相干人员懈怠、办案过程不公开透明混乱不堪的,办案人员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给予相关执法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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