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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行为消费者是否可以以冒充专利方法为由向知识产权机构举报

2022-03-08
对于冒充专利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消费者举报立案查处,也可依职权进行专利执法检查,主动对冒充专利行为立案查处。 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者将其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对于冒充专利行为,有管辖权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况下,若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如果不是由小数点前后共九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表示的不是年代或者第三位不是“1”、“2”或“3”,则可判断该产品是冒充专利产品,其它复杂情况,则应请知识产权局协助判断是否为冒充专利。 发生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冒充专利案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管辖,发生在国内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冒充专利案件,由当地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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