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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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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该条规定,对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体情况还要看借款期限,诉前财产保全,要在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会自动解除的。
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可以申请法院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抵押在银行的财产可以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本条规定,抵押财产可以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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