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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性,决定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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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的计划;(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1)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12)修改公司章程。除公司法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的需要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等机构。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据国家统计局对2562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在已经改制的1943家企业中,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达563家,占到已改制企业的29.0%。但是,也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特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设计不甚完备,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预过多,仅仅允许国家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有对民营资本歧视之嫌。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一节,在国有独资公司类型化的基础上,将属于商事性质的公司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加以相应的规定,容纳于一人公司中;将仅存在于特殊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交由其他法律调整。 2003年,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我国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各级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使得原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再适应形势的需求。因此,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修订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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