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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诉讼离婚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 2、被告方在国内无住所的,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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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建议你们先在所在国法院提离婚诉讼,如果受理了,就在当地办,不受理,拿着当地法院出具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来找我,我来为你们办理。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现将中国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照其国内的法律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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