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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

2021-11-14
公司破产后,以破产剩余资产为限承担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清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顺序如下: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二、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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