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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公司、企业犯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位朋友,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破产罪主体也仅限于公司、企业,接受刑事处罚的也还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这种代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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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假破产罪的行为包括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两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公司,企业通过隐瞒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破产罪的认定】 (一)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二)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 (三)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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