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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做了相关规定和改动,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
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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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一九九一年的时候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自然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显然是双方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法律规定不但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相反企业之间借贷甚至越来越多。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贷款等采取限制性的承认有效,即如果不违反该解释第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那么企业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就属于是有效合同。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企业的借贷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借据是有效的,只要当事人签订借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就是有效的,借据中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合法有效的。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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