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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会见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1-10-29
问题一:涉案单位主营业务和涉及集资诈骗的业务占单位业务的比例。在实践中,集资诈骗犯罪大多以单位犯罪或盗用单位名义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会议中,我们首先要询问的是单位的具体情况。问题二:公司结构和业务部门运营。集资诈骗案件往往通过销售某些投资产品进行集资或诈骗,销售任务多由涉案单位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因此,了解业务部门的情况,通过公司结构了解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管理信息,可以大致了解整个案件中每个人员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三:单位投资。单位的投资包括单位对合法经营项目的投资,对涉及集资诈骗项目的投资,以及单位对集资后支付前部分受害者利息的投资。不同投资比例决定了该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问题四:涉案金额。涉案金额问题永远是集资诈骗罪的主题之一。但在侦查阶段,审计报告等文件尚未作出,辩护律师未能阅卷,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信息推测涉案金额。问题五:具体人员涉及的金额和性质,以及是否有投资。对于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对涉案单位的整体数额负责,对于非上述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应具体分析其实际情况。问题六:公安机关讯问的问题。公安机关的讯问决定了案件具体调查的方向。这个方向不仅包括涉案的具体事实、金额、业务、项目等。,还包括公安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评价。再者,对比每一次讯问的问题,还可以还原公安侦查的走向,猜测它已经掌握了哪些信息,想要掌握哪些信息等等。所谓知己知彼,只有了解对方的动态和趋势,才能根据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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