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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被罚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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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凭终止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向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案件的性质、情节、刑罚的严重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特殊账户。
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保释候审期间的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犯罪嫌疑人结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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