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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要怎么办

2021-11-20
很多时候,被害人认为有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起诉,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立案侦查。这种立案难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一些伤亡事件中,受害者家属认为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是意外事件,使得受害者难以在情感上接受。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非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救济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不送达书面通知。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因此,律师建议,当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但不送达书面通知时,控告人的重点不应停留在案件是否应立案上,而应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立案通知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立案通知,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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