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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3
1、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中均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如何对该两种行为方式进行严格区分笔者认为应紧密联系其主观方面。结合二罪主观罪过,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是“过失不履行职责”。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都是典型的结果犯。犯罪结果达不到一定程度不能构成此罪。但滥用职权在社会危害上要严重于玩忽职守,主观上也恶劣于玩忽职守。因此,《渎职侵权立案标准》中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在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上,滥用职权要求在20万元以上,而玩忽职守则要求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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