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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
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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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人;也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114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执行的,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等措施时,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但是,采取搜查措施,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搜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被执行人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强制措施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罚款。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编者注]因有关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中可否拘留被执行人并搜查其住宅的问题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对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已作了明确规定的问题,未再作规定。
行政机关当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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