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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缺陷,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暂时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进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缺陷,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在合理时间内暂时不确定,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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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性的缺陷,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在合理时间内暂时不确定,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撤销,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阶段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不是有效或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双方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而无效,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必须经过补证才能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相对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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