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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对外...
被请求国就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附加条件,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诺。被请求国明确表示对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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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向外国请求安排、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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