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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包括什么?

2022-11-01
劳动债权是企业劳动者对债务人享有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拖欠工资及相关费用形成的债权。在老《破产法》中,有关劳动债权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对职工利益保护的加强,新《破产法》对此作出了完善,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欠缴的其他劳动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均列入劳动债权的范围,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劳动债权的有关规定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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