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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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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参与者相互质疑、辩论和反驳,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申请听证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当事人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应当在通知后3日内申请听证。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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