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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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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简单说吧!年利率是3.6%(我记得应该是3.30%的年利率,不过以下计算按你给的3.60%计算),持有到期你可以得到本金100元,外加3.6元的利息,但是你现在买的话是溢价去买,即用100.5元去买到期只有100元的国债,而现在离到期还剩下大约50天,50天的利息收益是:100×3.6%/365天×50天=0.49元,所以你的利息收益不够支付每张溢价的0.5元,不算手续费就是亏0.01元。买1万份就是亏100元。注意:二级市场的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交收的规则;100.5元没有包含应计利息;资金结算的时候要算上应计利息,大约3.11元就是应计利息,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买入时支付成本是:100.5元+3.11元=103.61%,到期兑换也是100元+3.6元=103.6元。基本上是不赚钱,还要倒亏。收益率应该为负。
债权转让的利息对于买卖双方都会列入到累计收益里面。卖方当期持有天数的利息,由买放在交易时直接付给卖方。待下个还款日时,借款人当期还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买方。债权转让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应收利息-(申请转让本金×折让率); (2)预期到账金额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手续费率。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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