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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什么(一)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种:一是数额;二是情节,即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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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客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主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一种方式利用者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认定?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受贿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影响力交易罪是受贿犯罪的衍生罪,也属腐败犯罪的范畴,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受贿罪的客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开成的便利条件、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是在利用影响力和对方进行交易,交易条件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受贿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经过了上文的分析之后,相信大家此时知道什么是利用影响受贿罪了吧。实践中,利用影响受贿罪与受贿罪之间还是存在一些不同之处的,具体体现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详细的内容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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