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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规定

2025-02-03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独立开发。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通常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通常需要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来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3. 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来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通常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 5. 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 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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