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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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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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