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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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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1)书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3)书证的证据效力。书证具有证据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3、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与物证之处,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来揭示证明力,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 4、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证人即使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也不需要回避。(2)证人作证 A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B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C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5、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事证据的种类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的陈述。当事人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此证据时,应注意防止虚假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验证,确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书籍证明书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现的思想证明事件的真实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被称为证书,不仅是因为它的外观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显示的内容可以证明事件的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证书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书写、印刷、雕刻等,从证书的载体来看,有纸、竹木、布料、石头等。具体表现形式有合同、文件、票据、商标图案等。因此,证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文件。证书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应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事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体现的属性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目标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损坏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服等)留下的痕迹(印记、指纹)等。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保存的资料和数据等证明事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像、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计算机储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只是在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中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独立的特征,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电子媒体中存储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硬盘通过恢复获得的信息等,与传统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不同。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分析鉴定事件证据资料,意见专业问题,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性质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类型的重要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基于其他证据材料构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证据类型中,证据资料符合客观事件,尽量与表现者的主观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者通过主观知识鉴定证据资料的过程。8、调查记录调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明确一定的事实,对与事件争论有关的现场、物品和物品自己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拍照、测定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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