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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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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票是指由对开出的,承诺到期支付一定款项的债务证书。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期票到期如不是伪造的或过期的,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偿付,否则债权人可诉诸法庭。期票在未到期前,可背书转让,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加入流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期票可以多次转让,转让后的期票到期不能偿付,背书人有付款的责任。期票在到期前也可向银行申请贴现,作为融通资金的工具。《》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动产抵押的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而动产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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