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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1)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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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1)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实现债权的方法具体如下: 1、与债务人协商处理,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时间。 2、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 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 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实现债权通常有以下方式: (一)债务人现金履约; (二)债务人实物履约;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 (四)债权人的互易债权; (五)出资不实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六)申请债务人破产; (七)追缴被抽逃的资产; (八)代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 (九)行使撤销权。 上述方法一步一步深入,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往往隐藏得较深,只有在认真清算时才能明确地呈现出来。私法实行自治,这是客观要求。司法机关没有过多的精力干预,工商部门的形式上的监管对债务人的消灭没有实质的效果。 债务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独立经营,作为平等主体的债权人不可能渗入得很深,很多的企业破产或是解散没有真正的经过清算,债务人自生自灭,甚至突然蒸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债权人。因此在对方还有能力偿还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尽可能简化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有法律,当事人之间也有协约,但当事人总还是有行业风险,也有合作伙伴有意无意转移的风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做好清欠处理,同时建立好企业自己的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构成一个体系,对合作伙伴静态的考察、动态的跟踪,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比较以前的屏障,商帐催讨作为交易后的关卡,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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